11.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建設采區避難硐室。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采煤工作面推進長度超過500米時,應在距離工作面500米范圍內建設臨時避難硐室或設置可移動式救生艙。
其他礦井應在距離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設置可移動式救生艙。
12.緊急避險系統應有整體設計。設計方案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經過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報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新建、改擴建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中應包含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設計,并符合本規定有關要求。
13.緊急避險設施應與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相連接,形成井下整體性的安全避險系統。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對緊急避險設施外和避難硐室內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環境參數進行實時監測。
礦井人員定位系統應能實時監測井下人員分布和進出緊急避險設施的情況。
礦井壓風自救系統應能為緊急避險設施供給足量氧氣,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控制閥,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兆帕之間,供風量不低于0.3米3/分鐘?人,連續噪聲不大于70分貝。
礦井供水施救系統應能在緊急情況下為避險人員供水,并為在緊急情況下輸送液態營養物質創造條件。接入的礦井供水管路應有專用接口和供水閥門。
礦井通信聯絡系統應延伸至井下緊急避險設施,緊急避險設施內應設置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
14.緊急避險設施的設置要與礦井避災路線相結合,緊急避險設施應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標識。礦井避災路線圖中應明確標注緊急避險設施的位置、規格和種類,井巷中應有緊急避險設施方位的明顯標識,以方便災變時遇險人員迅速到達緊急避險設施。
15.緊急避險系統應隨井下采掘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包括及時補充或移動緊急避險設施,完善避災路線和應急預案等。
16.可移動式救生艙應符合相關規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緊急避險設施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三、避難硐室
17.避難硐室應布置在穩定的巖層中,避開地質構造帶、高溫帶、應力異常區以及透水危險區。前后20米范圍內巷道應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且頂板完整、支護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況下確需布置在煤層中時,應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積聚、煤層自燃的措施。永久避難硐室應確保在服務期間不受采動影響,臨時避難硐室應在服務期間避免受采動損害。
18.避難硐室應采用向外開啟的兩道門結構。外側第一道門采用既能抵擋一定強度的沖擊波,又能阻擋有毒有害氣體的防護密閉門;第二道門采用能阻擋有毒有害氣體的密閉門。兩道門之間為過渡室,密閉門之內為避險生存室。
防護密閉門上設觀察窗,門墻設單向排水管和單向排氣管,排水管和排氣管應加裝手動閥門。過渡室內應設壓縮空氣幕和壓氣噴淋裝置。永久避難硐室過渡室的凈面積應不小于3.0米2;臨時避難硐室不小于2.0米2。
生存室的寬度不得小于2.0米,長度根據設計的額定避險人數以及內配裝備情況確定。生存室內設置不少于兩趟單向排氣管和一趟單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氣管應加裝手動閥門。永久避難硐室生存室的凈高不低于2.0米,每人應有不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積,設計額定避險人數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臨時避難硐室生存室的凈高不低于1.85米,每人應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積,設計額定避險人數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19.避難硐室防護密閉門抗沖擊壓力不低于0.3兆帕,應有足夠的氣密性,密封可靠、開閉靈活。門墻周邊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墻體用強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澆筑,并與巖(煤)體接實,保證足夠的氣密性。
利用可移動式救生艙的過渡艙作為臨時避難硐室的過渡室時,過渡艙外側門框寬度應不小于0.3米,安裝時在門框上整體灌注混凝土墻體,四周掏槽深度、墻體強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護密閉門的安裝要求。
20.采用錨噴、砌碹等方式支護,支護材料應阻燃、抗靜電、耐高溫、耐腐蝕,頂板和墻壁的顏色宜為淺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
21.有條件的礦井宜為永久避難硐室布置由地表直達硐室的鉆孔,鉆孔直徑應不小于200毫米。通過鉆孔設置水管和電纜時,水管應有減壓裝置;鉆孔地表出口應有必要的保護裝置并儲備自帶動力壓風機,數量不少于2臺。避難硐室還應配備自備氧供氧系統,供氧量不小于24小時。
22.接入避難硐室的礦井壓風、供水、監測監控、人員定位、通訊和供電系統的各種管線在接入硐室前應采取保護措施。避難硐室內宜加配無線電話或應急通訊設施。
23.避難硐室施工前,應有專門的施工設計,報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24.避難硐室施工中應加強工程管理和過程控制,確保施工質量。
避難硐室施工、安裝完成后,應進行各種功能測試和聯合試運行,并嚴格按設計要求組織驗收。
四、可移動式救生艙
25.選用的救生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其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應符合所服務區域的特點,數量和總容量應滿足所服務區域人員緊急避險的需要。
26.救生艙應具備過渡艙結構,不設過渡艙時應有防止避險人員進入救生艙內時有害氣體侵入的技術措施。過渡艙的凈容積應不小于1.2米3,內設壓縮空氣幕、壓氣噴淋裝置及單向排氣閥。
生存艙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間應不小于每人0.8米3,應設有觀察窗和不少于2個單向排氣閥。
27.救生艙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氣密性。艙體抗沖擊壓力不低于0.3兆帕。在+500±20帕壓力下,泄壓速率應不大于350±20帕/小時;艙內氣壓應始終保持高于外界氣壓100~500帕,且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節。
28.救生艙應選用抗高溫老化、無腐蝕性、無公害的環保材料。艙內顏色應為淺色,外體顏色在煤礦井下照明條件下應醒目,宜采用黃色或紅色。
29.救生艙的設置地點和安裝應有設計和作業規程,并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在安裝救生艙的位置前后20米范圍內煤(巖)層穩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通風良好,無積水和雜物堆積,滿足安全出口的要求,不得影響礦井正常生產和通風。
30.接入救生艙的礦井壓風管路、供水管路及通訊線路應采取防護措施,具有抗沖擊破壞能力,管路與救生艙應采用軟聯接。
31.救生艙安裝完成后應進行系統性的功能測試和試運行,滿足要求后方可通過驗收。
32.拆裝、運輸和移動救生艙時應有保護措施,編制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拆裝、運輸和移動過程中不損壞救生艙。救生艙移動后應進行一次系統檢查和功能測試。
五、維護與管理
33.煤礦企業應建立緊急避險系統管理制度,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其始終處于正常待用狀態。
34.緊急避險設施內應懸掛或張貼簡明、易懂的使用說明,指導避險礦工正確使用。
35.煤礦企業應定期對緊急避險設施及配套設備進行維護和檢查,并按產品說明書要求定期更換部件或設備。
應保證儲存的食品、水、藥品等始終處于保質期內,外包裝應明確標示保質日期和下次更換時間。
每天應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1次巡檢,設置巡檢牌板,做好巡檢記錄。煤礦負責人應對緊急避險設施的日常巡檢情況進行檢查。
每月對配備的高壓氣瓶進行1次余量檢查及系統調試,氣瓶內壓力低于額定壓力的95%時,應及時更換。每3年對高壓氣瓶進行1次強制性檢測,每年對壓力表進行1次強制性檢驗。
每10天應對設備電源進行1次檢查和測試。
每年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1次系統性的功能測試,包括氣密性、電源、供氧、有害氣體處理等。
36.經檢查發現緊急避險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維護處理。采掘區域的緊急避險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停止采掘作業。
37.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重大事故應急預案、采區設計及作業規程中應包含緊急避險系統的相關內容。
38.應建立緊急避險設施的技術檔案,準確記錄緊急避險設施設計、安裝、使用、維護、配件配品更換等相關信息。
39.煤礦企業應于每年年底前將緊急避險系統建設和運行情況,向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書面報告。
六、培訓與應急演練
40.煤礦企業應將了解緊急避險系統、正確使用緊急避險設施作為入井人員安全培訓的重要內容,確保所有入井人員熟悉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掌握緊急避險設施的使用方法,具備安全避險基本知識。
對緊急避險系統進行調整后,應及時對相關區域的入井人員進行再培訓,確保所有入井人員準確掌握緊急避險系統的實際狀況。
41.煤礦應當每年開展1次緊急避險應急演練,建立應急演練檔案,并將應急演練情況書面報告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七、監督檢查
42.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將本地區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情況作為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將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和維護管理情況作為監察工作重點,納入年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43.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執法,對不能按期完成緊急避險系統建設或建設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或提請有關部門暫扣煤炭生產許可證,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44.新建、改擴建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中未包含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有關內容,或有關內容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其安全專篇不予通過審查。
45.新建、改擴建煤礦建設項目未按安全設施設計專篇要求完成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的,其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已通過審批、正在實施中的新建、改擴建煤礦建設項目,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緊急避險系統建設。
八、附 則
46.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47.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